心理服务机构联合体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体的名称:心理服务机构联合体。

第二条:本联合体是由心理服务机构自愿结成的商业性和学术性于一体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合体的宗旨是共建、共享、共赢,共同推进全国心理服务机构合法、合规、健康发展。

本联合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联合体的目的是联合全国各地心理服务机构的力量,整合心理服务专业资源,促进心理健康服务的理论研讨,实践探索和有效合作,促进全国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的经验分享与互动交流,积极推进心理服务业专业队伍建设,分享心理服务的经验、成果与资源。

第五条 本联合体接受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服务机构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联合体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绿地启航国际南区2号楼705中科博爱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联合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服务机构工作委员会拟定心理行业标准与服务标准;

(二)开展心理产业发展相关会议、论坛;

(三)促进心理学领域的产、学、研的转化;

(四)地区小型心理机构的项目的扶持与孵化;

(五)推动社会心理健康公益普及;

(六)机构品牌建设与提升支持;

(七)社会NGO组织资源的嫁接;

(八)行业调研(对机构的规模、生存现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提供区域性数据);

(九)搭建与整合各领域的资源配置与一致性;

(十)每年在机构会议前举办核心团队的闭门会议;

(十一)对心理服务行业和学术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就的机构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三章 理事会成员


第八条 本联合体的理事会成员对象是热心支持心理学事业的学术、科研、教育部门或其它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支持本联合体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愿意参加本联合体活动的机构。

第九条 加入理事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规合法的心理服务机构;

(二)拥护本联合体的章程,有加入本联合体的意愿;

(三)在心理服务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对我国心理服务行业有特殊贡献的国内专家,可接受为本盟荣誉顾问;

(五)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热心宣传者和组织者。

第十条 加入理事会手续: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一个主席团单位机构负责人介绍;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基本权利:

(一)出席联合体理事会,参加本联合体活动、接受本联合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联合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体章程;

(二)执行本联合体的决议;

(三)参加本盟组织的技术推广、科普及公益服务活动

(四)维护本联合体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联合体委托的任务;

(六)向本联合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成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主席团单位:10000元/年/单位

理事单位:5000元/年/单位

成员单位:3000元/年/单位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可退出联合体,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体。成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联合体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者,可分别予以表彰或授予适当名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联合体设理事会(常设机构有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其成员为20-30人。理事会是本联合体最高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代理事会行使最高决策权,秘书处代常务理事会行使日常决策,运营和执行工作。理事会每届两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设轮值主席1名,副主席9名(发起创始人单位)和常务理事9-11人组成。

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由轮值主席提名,主席团单位推荐。

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协助轮值主席、副主席工作。


本盟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常设机构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专职人员3-5人。秘书处人员组成日常决策,运营,执行机构,对秘书长负责。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通过和修改联合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盟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联合体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轮值主席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合体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轮值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联合体理事会会议;

(四)向联合体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联合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举办行业大会、论坛;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联合体的轮值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一)在本联合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轮值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联合体轮值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体轮值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2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体轮值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联合体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制定本联合体中长期的发展规划。

(四)代表本联合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体秘书长和常设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项目及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盟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体轮值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合体章程,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使下列职权:

(一)向业务指导单位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的决议。

(二)检查本联合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指导单位汇报工作。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轮值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盟活动经费来源:

(一)开展学术活动的收入;

(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个人资助;

(三)理事会成员会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草案经2018年5月5日第一次联合体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体筹备与发起单位及发起人签名如下:

(一)中科博爱(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二)北京燕园博思心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三)广州万物有翼科技有限公司

(四)广州白云心理医院

(五)大康心理教育集团

(六)广州市人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七)上海惠诚科教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京师博仁(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九)广东省心理咨询师协会

(十)宁夏心理咨询师协会